方正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司法局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按照方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方正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编发[2011]16号),方正县司法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依法治县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衔接、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对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实施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管理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与人员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政工股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局系统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技能训练和学历教育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
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县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加挂社区矫正工作股牌子)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衔接、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县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5名(含工勤岗位1名),实有人员13人。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6名,实有人员10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3名,实有人员3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6人。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326万元、支出32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分别增加74万元,增长29.37%。
(一)收入总计326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326万元,为当年从县级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252万元)相比增加74万元,增长29.37%。
(二)支出总计326万元。
1.主要用于公共安全支出288万元,与上年(221万元)相比增加67万元,增加30.32%。主要原因2016年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费比上年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万元,与上年(31万元)增加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资。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万元,2016年医疗保险费在单位列支。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3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26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3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0万元,占85.89%;项目支出46万元,占14.1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26万元、支出32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分别增加74万元,增长29.37%。主要是政法保障经费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2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252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4万元,增长29.37%。主要原因是政法保障经费增加。
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3万元,支出决算为3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42%。主要原因追加了政法保障经费以及医疗保险费用单位列支。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0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16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88万元、津贴补贴65万元、奖金9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万元、印刷费11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5万元、维修(护)费1万元,租赁费2万元,培训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其他交通费6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3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7万元,退休费25万元、抚恤金27万元,生活补助1万元,医疗费7万元,住房公积金7万元 。
情况说明:基本拨款支出比2015年212万元增加68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比2015年128万元增加3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增加21万元、津贴补贴增加13万元、奖金持平。
商品服务支出比2015年47万元减少3万元,其中包括办公费减少1万元,印刷费增加7万元,差旅费增加4万元,维修(护)费减少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2万元,租赁费增加2万元,培训费增加1万元,专用材料费减少17万元,委托业务费减少3万元,其他交通费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压缩商品服务费用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比2015年增加36万元,其中包括离休费增加2万元,退休费减少1万元,抚恤金增加27万元,医疗费增加7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加3万元。主要原因是统计口径不同,退休费、抚恤金等增加。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2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252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4万元,增长29.37%。主要原因是农业普查经费增加。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3万元,支出决算为3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42%。主要原因追加政法保障经费以及医保费单位列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0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16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88万元、津贴补贴65万元、奖金9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万元、印刷费11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5万元、维修(护)费1万元,租赁费2万元,培训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其他交通费6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3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7万元,退休费25万元、抚恤金27万元,生活补助1万元,医疗费7万元,住房公积金7万元 。
情况说明:基本拨款支出比2015年212万元增加68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比2015年128万元增加3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增加21万元、津贴补贴增加13万元、奖金持平。
商品服务支出比2015年47万元减少3万元,其中包括办公费减少1万元,印刷费增加7万元,差旅费增加4万元,维修(护)费减少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2万元,租赁费增加2万元,培训费增加1万元,专用材料费减少17万元,委托业务费减少3万元,其他交通费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压缩商品服务费用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比2015年增加36万元,其中包括离休费增加2万元,退休费减少1万元,抚恤金增加27万元,医疗费增加7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加3万元。主要原因是统计口径不同,退休费、抚恤金等增加。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00%;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年初未列预算。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万元。
3.公务接待费0万元。
4.会议费0万元。
5.培训费0万元。
增减变化说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4万元。
主要原因:2016年7月公车改革,执法车辆减少。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共安全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公共安全支出288元,比2015年221万元增加67万元,上升30.32%。主要原因是增加政法保障经费。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化说明:
2016 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万元。
增减变化说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20万元减少4万元。
主要原因:
2016年公车改革,执法车辆减少。
(三)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件: | 1、哈尔滨市方正县司法局.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