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方正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方政办发〔2017〕33号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方正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方正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分解》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方正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分解
一、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辖区内列入国家、省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要达到考核要求;列入省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蚂蜒河口内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到2020年,方正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现状。
二、主要任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涉及本辖区的工作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大督促考核,确保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各乡镇政府负责)
(二)2016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相应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和警示标志设立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加快实施保护区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依法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构筑物及排污行为,强化水源保护区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三)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于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配合)
(四)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报市政府备案。(县环保局、县政府办负责)
(五)流域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各乡镇政府负责)
(六)着力保护好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方正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
(七)辖区内水稻主产区利用现有沟、塘等,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务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八)自2016年起,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负责)
(九)各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定期对本辖区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排查,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接受公共监督。(各乡镇政府负责)
(十)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商粮局、县安监局配合)
(十一)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乡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在2016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至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确保污泥得到安全、稳定处置,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十二)2016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电镀、农药、炼焦、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工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面推进十大重点污染行业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行业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改造要求。(县环保局、县工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配合)
(十三)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的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2017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申请撤销其园区资格。(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配合)
(十四)2016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结果,并报省级畜牧兽医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十五)乡镇政府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责任主体,承担组织项目申报、推进项目建设、开展建成项目的监督检查等职责。2017年底前,应完成2011年至2014年全部审批项目建设,建成项目运行率达100%。(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牵头单位要做好牵头推进工作,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各配合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行业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共同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推进,各牵头单位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每半年一次向县政府督办室报送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