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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浏览量: 已点击:

方政规〔20175

方正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和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自20179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

四、提倡秸秆综合利用。通过秸秆粉碎还田及秸秆饲料化、能源化、肥料化、工业化、基料化实施综合利用;鼓励农民、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五、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设立24小时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监督举报电话:57116072

特此通告。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