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方政办发〔2017〕42号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政规〔2017〕23号)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和办公部门审核定稿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复核。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报告与政策文件一并由联合发文单位会签。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经审查确认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予以调整。
三、有序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上报材料不全的,县政府办公部门不予收文,不予办理。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定稿后,由起草部门再次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确认,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政策文件一并由联合发文单位会签。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有权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县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并于2017年11月15日底前清理完毕。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增量政策审查情况和存量政策清理情况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后每年11月底前均需将增量政策审查情况上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将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一并进行效果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对经评估确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予以修改完善。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清理废除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确保本乡镇、本部门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四、突出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好各自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与对口市委办局的沟通,密切关注省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领导
建立方正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乡镇、各部门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评估,不定期组织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本乡镇、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健全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府守信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优化环境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要立即取消。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七、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增强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效能。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八、强化监督问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