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38-365365.com
网上办事 –> 便民服务 –> 重点办事 — 户口办理

【办事指南】申请户口薄变更、更正办理条件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一、姓名变更、更正

(一)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离婚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职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龄变更、更正

(一)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母子健康手册原件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其它原因要求变更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二)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   

4、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

5、下岗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明;

6、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民族变更、更正 

(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婚生子女20周岁(不含20周岁)以下的;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要求变更民族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至20周岁(不含20周岁)要求变更民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及全户户口复印件;

4、父母离婚,婚生未成年子女要求自己民族随法院判决一方民族的,其上报手续需附加法院判决书;

5、其它情况需变更、更正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三、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18周岁以下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变更民族、年龄的,由派出所调查,上报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时限为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局5个工作日,市局10个工作日。